碳盤查是什么?碳盤查實施方案 以政府、企業(yè)等為單位計算其在社會和生產活動中各環(huán)節(jié)直接或者間接排放的溫室氣體,稱作碳盤查,也可稱作編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
溫室氣體排放和移轉。必須劃分清楚組織與運營邊界,以及排放等相關細節(jié)。需要收集的信息包括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者增加溫室氣體移轉和組織活動。
溫室氣體盤查的基準年份。待盤查的組織需要有一個基準年份與未來年份的排放量進行比較。
溫室氣體盤查質量管理 溫室氣體盤查管理包括溫室氣體信息、監(jiān)測及文件和記錄的保存。
原則
1相關性 選擇適合預期使用者需求的溫室氣體源、匯、溫室氣體儲存庫、數據及方法。
2 完整性 納入所有相關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
3 一致性 使溫室氣體相關信息做有意義比較
4 準確性 盡可能依據實務減少偏差與不確定性 5 透明性 讓第三者查證可以得到相同結果揭露充分且適當
篇一:碳盤查調研
一、碳盤查
以政府、企業(yè)等為單位計算其在社會和生產活動中各環(huán)節(jié)直接或者間接排放的溫室氣體,稱作碳盤查,也可稱作編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
二、通過碳盤查可以達到以下目的:
1. 積極應對國家政策
2. 滿足客戶需求,特別對于出口類企業(yè)
3. 減少成本
4. 有利于對溫室氣體排放進行全面掌握與管理
5. 履行社會責任及提高社會形象
6. 為參與國內碳交易做準備
三、碳盤查標準介紹
目前國內外使用最廣泛的碳盤查標準是世界資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續(xù)發(fā)展工商理事會(WBCSD)發(fā)布的《溫室氣體議定書企業(yè)準則》(GHG Protocol) 和ISO-14064溫室氣體核證標準。下面大致介紹一下碳盤查的主要內容,概括為五點:邊、源、量、報、查。
邊:設立組織邊界與運營邊界
A. 組織邊界&運營邊界 設定目的:
作為建立組織溫室氣體盤查邊界整體規(guī)劃之參考依據
清查與界定溫室氣體排放種類
辨識與營運有關的排放,鑒別溫室氣體直接、能源間接與其他間接排放源。
由建立的組織邊界與營運邊界,共同組成公司的盤查邊界。
B. 組織邊界:
組織可由一個或多個設施組成。設施層級的溫室氣體排放或 移除可能產生自一個或多個溫室氣體源或溫室氣體匯。
組織應采用下列方法之一來歸總其設施層級溫室氣體排放與/或移除:
(a)控制權法:組織對其擁有財務或運營控制權的設施承擔所有量化的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或
(b)股權持分法:組織依股權比例分別承擔設施的溫室氣體排放與/或移除。
C. 運營邊界:
組織應建立其運營邊界并形成文件。運營邊界的建立包括識別與組織運營相關的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將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分類為直接排放、能源間接排放以及其他間接排放。
范疇一:直接溫室氣體排放
組織擁有或控制的溫室氣體源的溫室氣體排放。
范疇二: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為生產組織輸入并消耗的電力、熱力或蒸汽而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
范疇三:其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因組織的活動引起的、由其他組織擁有或控制的溫室氣體源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但不包括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源:鑒別排放源
確定組織內部的溫室氣體排放源,不同行業(yè)和企業(yè)的排放源差別很大,需要專業(yè)人士幫助企業(yè)鑒別碳排放源。主要的排放源分為四大類:固定燃燒排放、移動燃燒排放、制程排放以及逸散排放。
量:量化碳排放
直接測量法
直接檢測排氣濃度和流率來測量溫室氣體排放量,準確度較高但非常少見。
質量平衡法
某些制程排放可用質量平衡法; 對制程中物質質量及能量的進出、產生及消耗、轉換的平衡計算。
排放系數法(應用最廣泛)
溫室氣體排放量= 活動數據×排放系數
活動數據:如燃油使用量、產品產量等;又如交通運輸的燃油使用量、車行里程或貨物運輸量等。
排放系數:指根據現有活動數據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的系數
報:創(chuàng)建碳排放清單報告
根據ISO-14064或GHG Protocol 標準的要求,生成企業(yè)碳排放清單報告。
查:內外部核查
分為內部核查和外部核查。
內部核查:由公司內部組織碳盤查的核查工作,對數據收集、計算方法、計算過程以及報告文檔等進行核查。
外部核查:由第三方機構進行核查。市場上許多企業(yè)進行外部核查主要是由于國外客戶的要求,需要第三方進行碳排放的核查報告。
我省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第一期著重在部分重點行業(yè)開展建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試點試驗,分為三個階段開展。
1.籌備階段(2012年-2013年上半年)。啟動基于項目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制定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和業(yè)務規(guī)則,建立碳排放信息報告核證、碳排放權配額注冊登記、碳排放權交易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體系,正式掛牌成立碳排放權交易所。
2.實施階段(2013年下半年-2014年)。啟動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交易,不斷完善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體系。開展建立省際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前期研究,加強建立省際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工作協(xié)調。
3.深化階段(2015年)。推動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省內碳排放權交易順利開展,力爭率先啟動省際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總結評估,研究“十三五”碳排放權交易工作思路和實施方案。
來源:碳排放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