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是什么?
日前,全國碳市場啟動儀式于北京、上海、武漢三地同時舉辦,備受關注的全國碳市場正式開始上線交易。據悉,全國碳市場首日成交均價51.23元/噸,成交量410.40萬噸,成交額逾2.1億元。
1、什么是碳市場?
“碳市場”一般指碳排放權交易形成的市場,碳排放權交易(以下簡稱“碳交易”),實質是將二氧化碳(CO2)等溫室氣體排放權作為商品進行買賣,是為減少全球溫室氣體排放所采用的市場機制。
碳交易市場大致可分為強制碳配額交易市場和自愿碳交易市場,前者以配額(碳排放許可)為基礎產品,還可納入抵消單位(核證減排量)和衍生品交易,可以進一步劃分為基于配額的碳交易和基于項目的交易。后者是沒有強制減排任務的主體自愿購買項目減排量以實現自身碳中和所形成的市場。
我們現在所說的“碳市場”通常是指前者。
當然,我國還有“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雖然名稱上有“自愿”兩字,但在性質上更偏向屬于強制碳交易市場中的抵消單位。
我國還有一種較為常見的說法是“碳金融市場”,指金融化的碳市場。
這種說法在歐美語境中很少出現,因為他們的金融市場高度發達,金融化的碳市場幾乎是不言自明的前提。我國的碳市場金融化發育程度較低,被認為是制約碳市場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2、碳交易為了解決什么問題?
溫室氣體排放導致的全球氣候變暖問題在經濟學中被稱為負外部性問題,因為排放這些氣體的主體雖然給外界帶來了危害,卻沒有支付任何補償,把本應由私人承擔的成本轉嫁到外部,變成了全社會的成本。
碳交易可以通過市場化機制,對環境負外部性進行校正,使其內部化為排放主體的成本,達到“誰污染,誰付費”的效果。國際上普遍認為,碳交易有社會減排成本低、效率高的優勢。
3、最早的碳交易機制
碳交易的理論依據來源于科斯定理及由此衍生出的“總量與交易”(Cap and Trade)理論。
科斯定理認為,只要產權界定清楚,人們就可以有效地選擇最有利的交易方式,使交易成本最小化,從而通過交易來解決各種問題。如果把溫室氣體排放視為一種歸屬明確的權利,則可以通過在自由市場上對這一權利進行交易,從而將社會減排成本降為最低。
“總量與交易”理論提出,政府根據環境容量及稀缺性理論設定污染物排放上限(總量),并以配額的形式分配或出售給排放者,作為一定量特定排放物的排放權。
1968年,美國經濟學家戴爾在此基礎上率先提出了排放權交易體系(ETS)的設計,其最初的成功應用是在排污權交易方面。
1997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第一個附加協議——《京都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獲得通過。《議定書》決定將ETS作為解決溫室氣體減排問題的新路徑,確立了國際排放貿易機制(IET),聯合履約機制(JI),清潔發展機制(CDM)三種碳交易機制。
這就是所有碳交易機制或者說碳市場的起源。可以看出,最早的碳市場是國際市場,碳交易機制的設立是為了從國際層面上實現配額的流通,幫助各國協同應對氣候變化問題。后來才逐漸有了區域和全國層面的碳市場。
4、碳市場是怎么運行的?
簡單來說,政府首先要確定碳市場覆蓋的行業、溫室氣體范圍和企業門檻,并設定出各行業所允許排放溫室氣體的最大量值。總量控制一旦確定,政府需要在控排企業中分配碳配額。配額可以在企業之間自由交易。每一輪交易期(例如一年)結束后,控排企業需要向政府繳納與其實際碳排放等量的碳配額,以完成履約。
企業可以通過減少自身排放、向其他企業購買額外配額,或者使用經核證的國內外碳抵消項目產生的抵消單位,來完成碳市場設定的管控任務。
當然,作為碳市場有效運行的基石,完善的立法保障,科學的監測、報告與核查(MRV)機制,以及強有力的懲罰機制等也是必不可少的。
·舉個例子 假設A企業在今年擴大了生產,以至于實際排放量超過了政府發給它的配額量,為了足額履約,A就需要在市場上購買一部分配額。B企業通過改進技術或減產,實際排放量比所持配額少,富余出了一部分配額,就可以拿出來賣掉,以獲得收益。如果A在交易期結束后無法足額上交配額,那就會面臨比買配額或減排所付出的代價高得多的懲罰。如果A虛報或謊報了自己的實際排放量,也將面臨懲罰。
·碳市場的框架
-從宏觀框架看,碳市場有5個關鍵要素,往往需要立法予以確認:
除此之外,當前全球越來越關注的一個問題是不同碳定價區的連接。
在北美、歐洲等地,一些地理位置相近的碳市場之間已經實現了連通,但對于是否有必要和如何形成全球統一的碳定價機制,仍在持續的討論和研究過程中,尚未形成共識。
需要注意的是,碳市場形成的碳價必須要有足夠的可預測性和穩定性。為了向市場傳遞出長期的價格信號,幫助企業更好地規劃投資和低碳轉型,控制排放的上限需要是絕對數量,且限額應提前設定,并應逐步減少,碳交易體系的總量應該和該地區的總體節能減排目標相匹配。
名詞解釋歷史法:也稱祖父法,指根據控排企業的歷史碳排放量確定其在總碳排放權分配中的份額,實質上會產生“鞭打快牛”效應,對高排放形成鼓勵,對已經采取減排措施的企業、高成長和新進入的企業不利,但是在市場初建時使用這一方法有利于減輕來自利益團體的阻力。
基準線法:指按照行業總體,或效率最高的一定比例的企業的平均效率作為基準,乘以相應行業中各企業的歷史產出及調整系數,來確定企業實際能分配到的免費配額。與“歷史法”相比,更傾向于激勵企業通過提高生產效率來實現減排目標,有利于促進長期環境與經濟目標的協調,兼容產能擴張與新增企業。但是對數據需求量大,且也需要依據歷史數據事前分配配額,具有調整的“滯后性”。
拍賣法:一般認為被認為是經濟效率最高的分配方式,也是各大碳市場追求的方向。拍賣既可以增加分配過程的透明度,避免特定行業因分配不當獲得超額利潤,保護競爭,也最好地體現了“污染者付費”的原則,使提早實施減排措施的企業處于競爭的有利地位。此外,還可以部分改變政府和企業的信息不對稱程度,有利于發現市場價格。但是由于對企業而言增加了其直接成本,因而執行阻力較大。
固定價格出售法:政府按照固定的價格將碳配額賣給企業,非主流分配方法。
六種溫室氣體:《京都議定書》中規定的六種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
-從微觀結構看,碳市場可以分為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
一級市場是發行市場,政府分配碳配額并核發項目減排量(本文稱為“抵消單位”),二者完成注冊登記后,就變成了其持有機構能正式交易、履約和使用的基礎碳資產。
二級市場是交易市場,完成碳資產現貨和碳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流轉。
二級市場還可分為場內交易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OTC)兩部分,前者即在交易所交易進行規范化的交易,后者又稱為柜臺交易,即在交易所以外進行的各種碳資產交易活動,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目前,全球碳市場中,場內交易是主流,但場外交易占有重要地位。
一級市場是二級市場的基礎,其投放的碳資產種類和數量,直接決定著二級市場現貨流轉的規模和結構。
來源:碳排放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