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機制是規范國際碳交易市場的一種制度。碳資產原本并非商品,也沒有顯著開發價值。然而,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簽訂改變了這一切。隨著全球碳排放量的不斷增加,全球氣候變暖已成為不爭的事實,我們必須做些什么來改變這一現狀,否則地球將出現更多的惡略情況影響人類的正常生活與發展
清潔發展機制(CDM)、排放貿易(ET)和聯合履約(JI)是《京都議定書》規定的3種碳交易機制。除此之外,全球的碳交易市場還有另外一個強制性的減排市場,也就是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這是幫助歐盟各國實現《京都議定書》所承諾減排目標的關鍵措施,并將在中長期持續發揮作用。
在這兩個強制性的減排市場之外,還有一個自愿減排市場。與強制減排不同的是,自愿減排更多是出于一種責任。這主要是一些比較大的公司、機構,處于自己企業形象和社會責任宣傳的考慮,購買一些自愿減排指標(VER)來抵消日常經營和活動中的碳排放。這個市場的參與方,主要是一些美國的大公司,也有一些個人會購買一些自愿減排指標。
美國環保協會中國項目負責人張建宇認為,對于中國企業來說,自愿減排是必須經過的道路。原因是我們的企業越來越國際化,許多國家可以通過市場運作機制對我們的企業提出減排要求。這時候我們的企業怎么達到要求呢?購買自愿減排量,可能是這些企業將來降低碳足跡的一種選擇。
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規范的“清潔發展機制”針對附件一國家(開發中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之間在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CDMRegistry)的減排單位轉讓。旨為使非附件一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并從中獲益;同時協助附件一國家透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排放減量權證”(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CERs,專用于清潔發展機制),以降低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清潔發展機制詳細規定于第17/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
聯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范的“聯合履行”,系附件一國家之間在“監督委員會”(Supervisory Committee)監督下,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排放減量單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聯合履行詳細規定于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排放交易(EmissionsTrade,ET):《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規范的“排放交易”,則是在附件一國家的國家登記處(National Registry)之間,進行包括“排放減量單位”、“排放減量權證”、“分配數量單位”(Assigned AmountUnit,AAUs)、“清除單位”(RemovalUnit,RMUs)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排放交易”詳細規定于第18/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
別人掏錢你減排
清潔能源機制最通俗的解釋就是:別人掏錢,你來減排。要從根本上說清楚它的來龍去脈,還得從《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這兩個具有重大意義的國際公約說起。
1992年,在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150多個國家制定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要求發達國家限制溫室氣體的排放,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援助。1997年12月,第3次框架公約締約方大會在日本京都通過的《京都議定書》規定,從2008年到2012年期間,主要工業發達國家要將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而發展中國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擔減排義務。同時,根據《京都議定書》建立的清潔發展機制(CDM),發達國家如果完不成減排任務,可以在發展中國家實施減排項目或購買溫室氣體排放量,獲取“經證明的減少排放量”作為自己的減排量。
如《京都議定書》規定,到2012年歐盟的排放量要削減8%。如果完成不了這個指標,歐盟可以掏錢從發展中國家購買減排項目,這個購買來的項目減少的排放量就視為歐盟的減排量。至于國際上為什么把這一交易市場簡稱為“碳市場”,從事碳交易第三方認證的挪威船級社專家張建麗解釋,這主要是因為“其他5種溫室氣體最終也是以二氧化碳排放量來計算的”。
“排放量可以買賣,應該說是世界范圍內提升環境質量的一大創舉。”張建麗介紹,因為對于發達國家而言,溫室氣體的減排成本在100美元/噸碳以上,而在中國等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進行CDM活動,減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噸碳。這種巨大的減排成本差異,促使發達國家積極進入發展中國家尋找合作項目,為碳交易開辟了綠色通道。
來源:碳排放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