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理解碳信用和碳排放權的不同? 1、什么是 “碳信用”?碳信用(Carbon credit):又稱碳權,指在經過聯合國或聯合國認可的減排組織認證的條件下,國家或企業以增加能源使用效率、減少污染或減少開發等方式減少碳排放,因此得到可以進入碳交易市場的碳排放計量單位。
碳信用是金融計量單位,每個信用額相當于一噸未被排放到大氣中的二氧化碳。采用碳信用旨在推廣使用能減少碳排放的技術,從而通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而創收。
許多公司將碳信用額出售給有意自愿降低其碳足跡的商業和個人客戶。這些碳補償交易者從投資基金或碳開發公司購買他們在各個項目中積累下的額度。買賣雙方還可以像交易碳信用額股票一樣,使用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信用的品質取決于驗證過程和作為碳項目發起人的基金或開發公司的成熟程度
2、碳信用的類型?
碳信用額有兩種類型:
自愿減排(voluntary emissions reduction,VER),即在場外交易或自愿市場上交換信用額的碳補償;
核證減排(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CER),即旨在補償某個項目的排放的監管框架定義的排放單位(或信用額)。
3、碳信用的作用?
一是從宏觀層面來說,碳信用使得碳排放“上限和交易”(Cap-and-Trade)成為一種完整的機制安排,有助于形成市場為導向的機制,將氣候問題的外部性通過市場化的交易實現了內部化,最終減少了全球溫室氣體排放。
二是對購買方來說,碳信用提供了減排履約的靈活性安排。碳信用買方可以通過為減排成本較低的地區或部門提供資金來抵減自身的排放量。這樣做有助于降低買方的減排成本。只要碳信用活動產生的碳減排量是真實的,碳信用機制可加速全球的減排行動。
三是對出售方來說,碳信用提供一個可以量化的計價方式,這產生了正向激勵作用,鼓勵更多的綠色產業、減碳排放技術創新的實現。
4、“碳排放權”,“碳配額”,“碳信用”
廣義上碳排放權包含碳配額(Allowance)或碳信用(Credit)兩種機制,對應兩種不同的可供交易的碳權證產品:
碳排放配額機制,政府通過設定碳排放配額的上限直接約束重點排放企業的排放量,減少碳排放總量: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下的配額/分配數量單位(Assigned Amount Units,AAU) 我國目前《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條例(草案)》”)及《管理辦法》項下的分配給重點排放單位的規定時期內的碳排放額度的“碳排放權”
而在碳信用機制中,政府允許基于減排或者吸收溫室氣體的項目而生成的核證減排量抵消碳排放配額,有助于提高碳吸收總量,例如: 《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CDM)下的核證減排量(CERs)及聯合履約機制(JI)下的減排單位(ERUs); 我國目前《條例(草案)》及《管理辦法》項下經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證并登記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是指對我國境內實施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實現溫室氣體排放的替代、吸附或者減少效果的量化核證,經核證屬實的溫室氣體削減排放量,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登記。 自2017年3月起,國家發改委暫停了CCER的簽發和項目審批。已簽發的CCER仍可交易和使用,但根據市場信息反饋,原已簽發的CCER實際上處于凍結狀態并未投入市場交易或使用。2020年3月,國際航空碳抵消與減排計劃 (Carbon Offsetting and Reduction Scheme for International Aviation,CORSIA)宣布可以使用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進行抵消,為CCER接軌國際市場提供了契機。
這里提到的碳信用,就是碳市場抵消機制中的
“核證減排量”。與碳排放權,也就是所謂的
“碳配額”
不一樣。
碳排放權,或者說碳配額,是指政府通過有償或無償的方法,發送給控排企業的證書,企業有多少碳配額,就能排放多少二氧化碳,所以可以認為是
“排放二氧化碳的權力”。企業經過一年的經營,需要報告過去一年的排放量,并由第三方機構確認。確認后企業要將等于排放數量的配額上繳到主管部門,如果企業排放量大于手上持有的配額,就要從市場購買,如果不能足額上繳,就要受到主管部門的懲罰。
而碳信用,則是政府確認的非控排企業的減排量,一般來說以減排項目的形式進行注冊和減排量的簽發。這種減排量是這樣測算的:某個項目采用了一個新技術,通過政府確認,比原來的基準情景(已規定了接近兩百個技術的基準情景,也就是所謂的方法學)減排了多少,這部分的減排量就是碳信用。
1噸的減排量在碳市場中等效于1噸配額,也就是說企業自身配額不夠時不僅可以購買其他控排企業的排放權,還可以購買非控排企業的減排量。這也就是常說的抵消機制(Offset)。政府對于能夠用于企業履約的減排量(碳信用)有限制,會規定特定項目類型,產生時間甚至產地才能用于履約,以確保控排企業不僅僅購買減排量,還會自己減排。
建立抵消機制的原因有兩個。第一是有很多行業并不在碳市場控制范圍內,但是可以減少碳排放(如沒有碳排放的新能源,能夠吸收碳的林業),政府確定其減排量,這些項目的開發者就能在碳市場出售,相當于補貼了降碳的項目。第二是增加市場上產品的種類,增加市場流動性,尤其是一般而言減排量價格往往低于配額價格,對于控排企業而言也能降低履約成本。
來源:碳排放咨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