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也能看懂的碳交易說明指南 所謂“碳達峰”,是指二氧化碳年排放總量在某一個時期達到歷史最高值,達到峰值之后逐步降低;而所謂“碳中和”,則是指國家、企業或個人在一定時間內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二氧化碳或溫室氣體排放總量,通過植樹造林、節能減排等形式,實現正負抵消,達到相對“零排放”。
為實現全球“零碳未來”愿景,截至2020年年底,已有100多個國家或地區提出了碳中和承諾,占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65%以上和世界經濟70%以上。
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經濟社會系統性變革,由于以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的排放具有負外部性,排放主體需要對其行為承擔后果并付出相應的成本,碳定價機制順勢而生。
從碳定價到碳交易市場
碳定價和碳交易市場究竟指什么?
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需要通過碳定價機制提高碳排放成本降低企業碳排放量。
據世界銀行定義,碳定價是對溫室氣體排放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給與明確定價的機制,基于確定的碳價格,以“誰污染誰付費”為原則,將部分碳排放產生的社會成本內部化,從而推動低碳技術、產品的創新和產業結構的轉變。
碳定價的主要方法包括碳稅和碳交易市場體系。根據世界銀行的統計分析,截至2020年,全球共有61項已實施或者正在規劃中的碳定價機制,包括31個碳排放交易體系和30個碳稅計劃;覆蓋46個國家和32個次國家級司法管轄區。其中,由于其價格發現機制完善,長期效果明顯,碳交易市場作為一種低成本減排的市場化政策工具,是當前各國努力發展的碳定價機制。
碳交易市場作為碳定價的機制之一,指的是以碳排放權為標的資產進行交易的市場。碳交易市場遵循“總量控制—交易”的原則,政府確定穩定或逐步降低的碳排放總額,并分配給各排放主體碳排放配額,代表各排放主體每年能夠無償排放的二氧化碳上限,1單位的配額代表1噸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e)。各排放主體實際碳排放量須低于配額,否則將在市場上購買碳排放配額,而排放低于配額的排放主體也可以將過剩的額度拿到市場上交易。在這一市場交易的過程中,碳配額價格得以確定。
在碳交易市場上,減排成本較低的企業可以進一步加大減排力度,將額外的碳配額出售給減排成本高、碳配額不足的企業。碳交易機制下,“降碳”直接影響各排放主體的收益與成本,而擁有明確定價、可交易的碳配額將成為一種資產,可以引導更多社會資源參與到碳市場中,最終實現以經濟高效的推動整體降碳目標的實現。
國際碳市場交易機制
自《京都議定書》生效后,碳交易體系發展迅速,各國及地區開始紛紛碳交易體系,還未形成全球范圍內統一的碳交易市場。當前,主要流行三種靈活的產權交易機制——國際排放貿易機制(IET)、聯合履行機制(JI)和清潔發展機制(CDM)。
IET:指一個發達國家,將其超額完成的減排義務的指標,以貿易方式轉讓給另一個未能完成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并同時從允許排放限額(AAU)上扣減相應的轉讓額度。
JI:指發達國家之間通過項目級的合作,其所實現的減排單位(ERU)可以轉讓給另一發達國家締約方,同時在轉讓方允許排放限額上扣減相應額度。
CDM:指發達國家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式,與發展中國家開展項目級合作,通過項目所實現的“經核證的減排量”(CER),用于發達國家締約方完成在議定書下的減排承諾,而發展中國家獲得資金與技術。世界上第一個CDM項目于2004年11月注冊成功,此后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為CDM市場的快速發展提供堅實的基礎。同時隨著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ETS)等需求市場的不斷發展,CDM項目規模亦日益壯大。
中國碳市場建設
我國碳排放交易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
以參與國際CDM項目為主
2004年6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聯合簽署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暫行辦法》開始實施,北京安定填埋場填埋氣收集利用項目向國家發改委報審后拿到了001號的CDM批準證書,成為我國政府批準的第一個CDM項目,標志著我國進入了通過CDM與世界碳交易市場進行互動的發展階段。截至CDM項目市場停滯前,我國共批準CDM項目5074個。2011年左右,由于全球經濟蕭條、市場與環境成本矛盾突出、后京都時代減排責任未能落實、以及各國內部政策加強等多種原因,CDM市場持續萎縮,目前已幾乎停滯。在此背景下,我國開始著手在碳交易上另辟蹊徑。
第二階段
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
試點市場由碳排放配額交易試點市場與國家核證資源減排量(CCER)市場組成。
CCER是指由發改委審定,并在國家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量,主要是通過清潔能源代替化石燃料產生的碳排量,或是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可與排放配額等量兌換以抵消超排部分,抵消比率一般不高于年度配額或排放量的5%或10%。
2011年,國家發改委頒布《關于開展碳排放權試點工作的通知》,啟動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廣東和深圳七省市開展碳交易試點工作。截至目前,試點市場已經完成五個履約周期,已成為僅次于歐盟的全球第二大碳市場,也為全國碳市場建設積累了豐富經驗。
2012年,為進一步探索全國統一碳市場的建設,國家發改委于出臺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形成了規范的碳市場管理機制。
第三階段
建立全國統一的碳市場
2014年,國家發改委發布《碳排放權建議管理暫行辦法》,首次明確全國統一的碳市場總體框架。2017年年底,國家發改委印發《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標志著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完成了總體設計并正式啟動。電力行業特別是發電企業具有碳排放量較大、產品相對單一、計量設備比較完備、管理比較規范等特點,因此電力行業成為碳市場的首選行業和突破口。該市場涵蓋了約1700家發電企業,年排放二氧化碳約35億噸,占全國碳排放總量的1/3左右,是迄今為止全球最大的碳市場,也是繼美國區域溫室氣體減排行動(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 RGGI)之后,第二個只有電力行業參與的碳市場。2018年3月,國家發改委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劃轉至新組建的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部成為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工作新的主管部門,繼續穩步推進全國碳市場基礎支撐工作。2020年12月,生態環境部連續發布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以及配額分配方案和首批重點排放單位名單。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國碳市場發電行業第一個履約周期正式啟動,涉及2225家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總排放規模預計超過40億噸二氧化碳,約占全國碳排放總量的40%。這標志著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正式投入運行,政府將在碳排放配額、企業參與范圍、產品定價機制等方面作出系統性的安排。2021年2月,生態環境部主要領導在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和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調研期間,要求全國碳市場建設盡早實現系統運行,確保在2021年6月底前全面啟動全國碳交易市場,并采用了創新型的“雙城”模式——上海環交所負責交易系統建設,湖北武漢負責登記結算系統建設。交易標的目前主要由碳排放配額(CEA)和CCER組成。2021年3月15日,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指出,要完善綠色低碳政策和市場體系,完善能源“雙控”制度,完善有利于綠色低碳發展的財稅、價格、金融、土地、政府采購等政策,加快推進碳排放權交易,積極發展綠色金融。2021年5月,生態環境部發布《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和《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試行)》三項文件,進一步落實全國碳交易市場的管理規則體系。2021年6月22日,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正式發布《關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相關事項的公告》稱,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全國碳排放權集中統一交易。其中,CEA交易應當通過交易系統進行,可以采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協議轉讓包括掛牌協議交易和大宗協議交易。7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提出,在試點基礎上,于今年7月擇時啟動發電行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上線交易。下一步還將穩步擴大行業覆蓋范圍,以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國務院常務會議還明確要求,推動綠色低碳發展,設立支持碳減排貨幣政策工具,以穩步有序、精準直達方式,支持清潔能源、節能環保、碳減排技術的發展,并撬動更多社會資金促進碳減排。7月8日,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司長李高表示,生態環境部正在加快推進全國碳市場建設,將在發電行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上線交易平穩運行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行業覆蓋范圍,豐富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實現全國碳市場的平穩有效運行和健康發展,有效發揮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在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中的重要作用。據了解,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逐步擴大碳市場覆蓋行業范圍,有序納入水泥、有色、鋼鐵、石化和化工等高排放行業。7月14日,國務院新聞辦召開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生態環境部副部長趙英民介紹,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于今年7月啟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上線交易,目前各項工作已準備就緒。傳說中的“全國碳市場”,已經觸手可及、蓄勢待發。
碳交易市場之上的碳金融
什么是碳金融
二氧化碳全球傳輸和彌漫的特性,決定了碳市場定價機制必須要在金融支持下才能完成,這就衍生出了“碳金融”的概念。
碳金融是服務于降低碳排放的各種金融制度安排與金融交易活動,包括碳排放權及其衍生品的交易與投資、低碳項目開發的投融資及其他相關金融中介活動,處于法律體系和政策所逐步實現的市場設計。
可以說,碳金融是在碳交易之上更高層級的交易,是運用其跨區域跨時空資源配置等優勢特征,在全球范圍搜尋和幫助需求者供給者表達其價格訴求,形成重復博弈的通道,從而幫助形成均衡價格。
由于我國此前尚未建立完善的碳交易市場,碳金融主要圍繞傳統的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產業基金等形式,滿足企業在低碳轉型過程中的投融資需求。因此,全國碳交易市場的建立可以視為碳金融發展的重要組成與基礎。
其中,金融機構在碳交易市場中可以扮演多種角色,包括作為中介機構,提供多種交易服務,或直接參與碳交易,作為做市商或投資碳配額獲利,以及提供碳交易衍生品、開展碳交易市場研究、投資咨詢等服務,最終增加碳交易市場交易量與流動性,提升交易效率。
碳金融現狀
隨著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上線”進入倒計時,作為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化的重要抓手,“碳金融”的發展也成為市場關注的新熱點。
近年來,國內試點地區陸續推出碳中和債券、綠色債券、碳遠期、碳排放權抵質押融資等多種創新型碳金融產品。包括銀行在內的各大金融機構也紛紛響應,推出一系列融資類產品如權益出資型碳中和債券、碳中和小微金融債券、“碳中和、鄉村振興”雙貼標綠色債券等迅速興起,頻頻呼應碳達峰、碳中和主題。
不過,由于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規模有限,金融機構對接受以碳排放權作為擔保品的融資方式仍處于探索階段,絕大多數交易屬于金融機構的“首單”、“首筆”試點實踐,淺嘗輒止。
目前,碳金融交易作為新興事物涉及到很多主體,交易環節、交易方式和程序比較復雜,無論是政府還是企業或投資者都需要較長時間才能適應,碳金融產品推廣、復制情況不理想,控排企業碳資產管理需求得不到滿足。只有讓市場創造更多的交易機會、更多企業參與以高效方式處理碳權、更多投資者通過碳金融交易獲利,這一領域才有持續發展的價值,避免“一窩蜂”、上得快銷聲匿跡也快的現象發生。